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5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4********,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
1、2020年07月15日09时左右,被告人钟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水果店假意购买水果,趁店内工作人员施某某不备,盗走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18元后逃离。
2、2020年04月17日10时许,钟某某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山庄**栋**店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工作收款用的华为畅享9E手机一部后逃离。钟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手机销赃。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86元。
3、2020年06月01日08时40分左右,钟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街**号**便利店内假意购买饮料,趁店老板庞某某的公公不备,盗走烟柜内的共计价值人民币66元的芙蓉王、黄鹤楼、金樽香烟各一包后逃离。
2020年7月16日17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楼**楼**房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缴获衣服两件。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二件;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王某某、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莉霞
检察官助理 林杰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衣服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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