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54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盗窃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7日中午,被告人钟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路**大食堂南侧,盗窃杨某某放在电瓶车车兜里的钱包内人民币1260元。
2、2020年1月4日傍晚,被告人钟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超市内,盗窃金锣牌香肠6根。
3、2020年6月7日傍晚,被告人钟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超市内,盗窃金锣王中王牌香肠18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淑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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