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市**区**镇**村。

行政处罚(有/无)

 无

刑事处罚(有/无)

 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案由绥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钟某甲在广东省**市**公司从事向全国推广pos机业务期间,因新冠疫情停工没有工资,遂产生盗窃的想法。被告人钟某甲得知公司从事“快展钱”APP对接pos机推广业务的王某甲有很多下级代理,于是钟某甲登陆王某甲“快展钱”APP账号,并获取了下级代理的手机号。2020年2月12日23时许,钟某甲再次登陆王某甲账号,经过查看王某甲账号内下级代理的交易流水,发现其中被害人辛某某(男,26岁)和王某乙(男,19岁)两个手机账号的流水量相对较大,于是分别登陆了这两个账号,将辛某某和王某乙账户绑定银行卡解绑,换成其堂弟钟某乙银行卡并将辛某某和王某乙账户内余额3897元分别提现到其堂弟钟某乙银行卡内,后钟某甲让钟某乙将赃款3885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自己。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后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柯某某发现,钟某甲将所得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钟某甲于2020年6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据

物证:无。

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钟某乙、柯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辛某某和王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无。

勘验、检查笔录:无。

视听资料:光盘2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  姜力力

               

2020年7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