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仁怀市**镇**社区**街。因盗窃,于2015年6月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在怀孕期间而未执行;因盗窃,于2017年11月2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八百元罚款,在哺乳期未执行;因盗窃,于2020年9月1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分别于2020年10月5日、9日、12日9时许到仁怀市**镇**社区农贸市场陈某某菜摊买菜时,趁陈某某妻子张某某卖菜之机,伸手到陈某某菜摊上钱盒子内偷偷抓钱来揣在自己荷包内后离开,经钟某某回家后清点,三天抓钱五次共计1300余元;2020年10月13日被害人陈某某报案后办案民警到**镇**社区钟某某家中找钟某某,钟某某听到风声后便通过其幺爸蔡某某给陈某某说情,并通过彭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退了3500元给被盗人陈某某。
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前科材料、户籍信息、谅解书、证明、保证书;2、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附同录);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陈述;4、证人彭某某、卢某某证言;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钟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有三次盗窃行政处罚记录、实施多次盗窃行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
检察官助理 陈梅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贵州省仁怀市**镇**社区**街,联系电话1821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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