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7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因犯盗窃罪,1987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惯窃罪,1992年4月24日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5日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10日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日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团结坝**号附**号民工宿舍,趁人熟睡,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枕头边的一部手机盗走,销赃获款几百元。
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到九龙坡区创业大道**号**小区二楼门市宿舍,趁人熟睡,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桌子上的黑色华为手机和被害人申某某放在桌子上的绿色华为手机盗走,后将此两部华为手机销赃获款600元。
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到沙坪坝区烈士墓金洁安居逸园LG层民工保安室,趁人熟睡,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桌子上的一部手机盗走,销赃获款300余元。
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到沙坪坝区土主镇拓达建设金嘉美一期工地宿舍,趁人熟睡,将被害人杜某某放在枕头边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999元的红色苹果11手机和一部金色小米手机盗走,后将金色小米手机销赃获款300元。
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到沙坪坝区西永镇石柱安置区临时停车场保安室,趁人熟睡,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枕边钱包内的人民币800元盗走。
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到沙坪坝区西永镇**局**工区民工宿舍三楼,趁人熟睡,将被害人唐某某放在床尾充电的一部手机盗走,销赃获款200元。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到沙坪坝区团结坝沙滨学校主体及环境景观工程活动板房611室,趁人熟睡,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床边充电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销赃获款300元。
2020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到沙坪坝区嘉陵厂堆金村磁井段防洪护岸2标段民工宿舍,趁人熟睡,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手机盗走,销赃获款100元。
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业大道**号附**号**小区门市2楼,趁人熟睡,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裤子中的人民币3200元和被害人龚某某放在枕头边的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后将华为手机销赃获款200元。
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到九龙坡区**小区施工楼四楼民工宿舍,趁人熟睡,将被害人向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773元的蓝色华为荣耀9X手机盗走。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向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估价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8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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