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3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被害人邓某某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新街子的家中找邓某某玩耍,趁邓某某熟睡之际,临时起意将邓某某放置于枕边的一部vivo 牌X30型手机和充电器等物品盗走。随后钟某某乘车来到永川区25队附近,以1550元的价格将被盗手机出售给“诚信(二手)手机服务中心”,并用其中的850元从“诚信(二手)手机服务中心”处购回自己之前卖的一部vivo Z3i手机,其余钱款被自己耗用。案发后,民警依法从钟某某处扣押vivo Z3i手机一部、被盗的充电器(含充电头子和数据线),被盗的充电器(含充电头子和数据线)已发还邓某某。经鉴定,被盗VIVO X30手机等物品价值2850元。
2020年5月10日,钟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水晶城4幢7-4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蓝色vivo牌Z3i手机壹部;
2.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钟某某涉嫌盗窃的VIVO牌X30型手机壹部(含充电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凯
检察官助理 王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蓝色vivo牌Z3i型手机壹部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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