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自报),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窜至本市塘厦镇大坪社区**街**号门口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黎某某躺在门口的椅子上睡觉,便将黎某某放在椅子上的一部小米牌(型号:小米8,黑色,价值1112元)盗走,得手后离开现场,并以450元的价格卖掉。
2019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塘厦镇科苑城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在钟某某处搜出现金169元,将该款项发还给被害人,无法起回上述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19年12月17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请参考。
4、建议适用简易(独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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