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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7********,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废旧品回收,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以来,被告人钟某某先后多次骑着一辆红色北京现代牌三轮电动车,到丽江市古城区花马街**KTV后门处,盗走KTV工作人员摆放在此处等待回收的空啤酒瓶共计860件零7个。2019年12月13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空啤酒瓶每件价值4元,涉案被盗空啤酒瓶价值合计3441元。已经追回并发还2355个啤酒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人员档案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3张。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电动车1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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