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室,租住和平县**镇**路**号**楼。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曹某某、赖某某、陈某甲(三人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和平县阳明镇**学校、**街、**住宅区附近三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36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曹某某、陈某乙共同商谋盗窃他人摩托车,三人在和平县**学校对面的**超市附近盗得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LCJP1705BE60****)。事后,被告人钟某某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叶某某。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钟某某时在其住处查获被盗摩托车车牌一张(粤P5P**),并在叶某某处扣押了被盗车辆。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5元。
2、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在阳明镇**街附近盗得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钟某某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丙(车架号LBRSPJB046001****)。公安机关在陈某丙处扣押了该涉案摩托车。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3、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曹某某、赖某某、陈某甲四人在**住宅区(**家园)盗得一辆黑色雅马哈女装摩托车(车架号LXDTCJP03K020****)。事后,被告人钟某某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乙,并介绍黄某乙在**俱乐部上班。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钟某某时,在**俱乐部楼下扣押了该涉案车辆。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
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摩托车购买凭证;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笔录,提取笔
录;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6、同案人陈某甲、曹某某、赖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7、证人叶某某、黄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8、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锋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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