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路**社区**组**栋**单元**号。2015年8月27日因吸毒、诈骗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5日因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7月28日因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800元;2017年11月因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巷**号**网吧,以借用在网吧上网的赵某某手机打电话为由,假装打电话趁赵某某不备盗走其玫瑰金苹果6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手机串号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钟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已执行完毕),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住住巴中市巴州区**路**社区**组**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550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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