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8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 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2年2月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4年1月1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转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5年3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7年7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吴某某,住简阳市**街道**巷。
被害人宋某某,住眉山市东坡区**乡。
被害人周某某,住简阳市**镇**村。
被害人陈某某,住简阳市**镇**村。
被害人余某某,住简阳市**街道**小区。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在简阳市城区内,利用平启改刀撬碎停放在路边车辆的车窗及翻窗进入茶楼盗窃香烟和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安象街并翻窗进入一茶楼内,将该茶楼内香烟共计47包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417元。
2、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海上花园小区外,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车辆玻璃撬烂并将车内现金盗走。
3、2020 年5月26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东湖胜景小区外,连续将被害人宋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停放于附近周围的三辆汽车玻璃撬烂,盗走车内现金。
2020年5月26日10时许,简阳市公安局民警在简阳市简城街道广场路349号阳晨小区外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在其住处搜查出手套、改刀、衣裤鞋等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被告人钟源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平启改刀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检察官助理:周玉龙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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