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0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尉氏县人民医院将任某某的一辆白色小鸟牌三轮电动车偷走,价值2421元。
2019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尉氏县天泰广场将刘某某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偷走,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人证言:2证人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钟某某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视听。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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