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76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8********,壮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东莞市**镇**电子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南邕宁区宁市**镇**村**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东莞市**镇**村**巷**号后巷,见被害人黄某某的一条白色裙子(价值约240元)、一套粉色内衣裤(价值约340元)晾在该处,钟某某见状盗走该裙子后逃离现场。
2、2019年5月31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东莞市**镇**村**路**号门口右侧路边,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套裙子(价值48元)晾晒在该处,钟某某见状盗走该裙子后逃离现场。
3、2019年6月5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东莞市**镇**路**号**便利店门口右侧路边,见被害人胡某某的一条黑白相间的长裙子(价值128元)晾在该处,钟某某见状盗走该裙子后逃离现场。
2019年6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