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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648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州市****大道华润万家超市收银员,住清远市**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钟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号码绑定注册使用陈某某的支付宝账号。

2017年11月被告人钟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分手。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未经许可,多次秘密使用被害人陈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或消费,共计盗用人民币18499.17元。

2019年3月9日,民警在广州东站抓获在逃的被告人钟某某。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钟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889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499.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肖 倩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清远市**镇**街,联系电话:182********;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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