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窜至仲恺高新区**街道办**路**店门前,盗走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飞狐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802元)。得手后,被告人钟某某逃至**街道办**购物广场对面的**网吧楼下,被人赃俱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8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云文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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