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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村**号,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小区**。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6日间,被告人钟某甲(**派出所巡防员)在本市公安局**派出所110办公室内窃取民警迟某的钥匙,取出被害人王某某被该派出所暂扣的手提电话,多次窃取王某某支付宝账户的人民币14万元用于赌博。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钟某甲得知被害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释放后,主动向王某某承认盗窃的事实让王某某不要声张,之后陆续归还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4万元。

2019年5月,王某某因盗窃被浙江省杭州市警方抓获后,向警方举报了被告人钟某甲上述犯罪事实。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接获相关线索后,于2019年6月4日电话通知被告人钟某甲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当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到该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相关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查现场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被取保候审,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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