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96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村街**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厂房下班后,前往该厂房一楼的手机柜取手机,途中发现8-2号手机柜柜门未锁,发现内有颜色为全息幻彩蓝的小米9手机一部,故起贪念,将柜内手机盗走并离开现场,随后将手机藏匿在其住处(大亚湾区**村**号**房**)。经查,被盗窃手机系被害人农某某于2019年6月4日以3178元人民币购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小米9手机(运存8G,内存128G,全网通)被盗时的价格是人民币29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29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华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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