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79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吴江区**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乡**村)。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震泽镇等地,趁无人之际,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位公司价值人民币共计44112元的废旧蓄电池等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钟某某至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吴江亚星织造单管塔维修机房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该机房内共计价值人民币3880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20 块。后销售得款人民币2100元。
2.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至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目澜路白龙港落地外爬单管塔站点机房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该机房内共计价值人民币9032 元的废旧蓄电池24 块。后销售得款人民币4200元。
3.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至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的信号塔机房,趁无人之际,采用撬门的手段,窃得该机房内共计价值人民币31200元的废旧蓄电池48块。后销售得款人民币142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赃款1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称重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曾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钟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596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补充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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