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5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0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上高县**大道的******店内,将被害人况某某的16块磐正电脑主板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4元。
2.2013年10月8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上高县***路的**电脑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1台明基电脑显示器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9元。
3.2013年10月1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上高县**大道的******店内,将被害人况某某的9个金色帝国电脑主板电源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0元。
4.2019年7月31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上高县工业园**路**小区门口,盗得被害人蒋某某放置在车内的女式肩包一个,包内有一部iphoneXR手机、现金300余元等物品,欲离开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iphoneXR手机价值人民币3603元。
5.2020年6月2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上高县**市场**楼**药铺内,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金额10451元(其中3903元系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四笔犯罪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钟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国安
检察官助理:晏建平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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