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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1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路*巷*号,见该栋楼*房门未锁,便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彭某某一部 vivo手机和一部步步高牌家教机。当日18时许,钟某某把偷来的家教机卖给宝安区*街道*豪庭*区*号 vivo专卖店员工韦某某,获利50元。当日23时许,民警在宝安区*地铁*出口抓获被告人钟某某。经鉴定,被盗家教机和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家教机一部、手机一部;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价值鉴定;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雁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3、扣押家教机和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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