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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51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房,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篮球场附近遇见被害人胡某某(男,2006年6月15日出生),二人相互认识便相约到篮球场打球。到达篮球场后,胡某某将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放在场边凳子上便下场打球,钟某某坐在凳子上看球时发现该部手机,便趁机将该手机放进裤袋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苹果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851元。

2019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本市**街道**村**栋楼下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被盗手机一部并将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iPhoneX 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黑色iPhoneX 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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