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房**组**号。2011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梁添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长沙市天心区**坪刑侦支队维修改造工地二楼宿舍,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在床头盗得被害人易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378元黑色6+128G小米8型手机、盗得被害人程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1525元的华为荣耀9X型手机以及一台红色任天堂牌游戏机及一双男式黑色皮鞋。随后,被告人钟某某在长沙市**街附近将盗窃的2台手机以1000元价格销赃给肖某某。
2020年10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一招待所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发后,肖某某已经赔偿3000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肖某某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被告人钟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故本院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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