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9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2000********,湖南省岳阳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以及居住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9年3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指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钟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9********,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以及居住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9年3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指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钟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钟某乙在长沙市芙蓉区**路科佳电脑城4楼的K+电竞广场网吧,发现该网吧42号上网的被害人刘某某睡着了,其一台蓝紫色的VIVO牌手机放置在电脑桌上充电。被告人钟某乙在旁边望风,被告人钟某某乘机将该手机盗走。两被告人逃离现场后,到车站中路60号一家手机维修店解锁刷机,将该手机以500元卖给了车站中路54号一家寄卖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被害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2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钟某某、钟某乙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案发现场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夏某某、贺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钟某某、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钟某某、钟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钟某乙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11月27日
附:
被告人钟某某、钟某乙现监视居住,
钟某某联系号码:1378904****,钟某乙联系号码:1860027****;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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