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钟**,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812000********,畲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安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5月31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27日补查重报。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钟**窜至福安市**路**号(“傲梅书社”对面),拉开被害人徐某某停放路边的闽******号小车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万元。
2、同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钟**窜至福安市**路**号**幢122C,强行推开被害人林某甲经营的“肥肥大排档”店门,盗走店内一部OPPOA5手机、两包中华牌香烟、一块手表及现金人民币1100元。随后,被告人钟**又窜至福安市**路**号,打开被害人林某乙经营的食杂店店门,盗走店内红牛饮料五瓶。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923元,两包中华牌香烟价值90元,五瓶红牛饮料价值27.5元。
同月16日,被告人钟**在福安市**广场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购买凭证、手机包装盒复印件、工作记录表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林某乙陈述;
3.被告人钟**供述;
4.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系尚未完全丧失自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钟**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51页、检察卷壹册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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