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86********,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窜至钟山县**路**号被害人蒋某某的“**轮胎店”,入室盗窃蒋某某柜子内的现金4万元。期间,被蒋某某妻子钟某乙发现并呼叫蒋某某,同时锁上一楼大门;钟某某见状,便从二楼跳窗逃跑。后,钟某某打电话给林某某,送其回钟山县凤翔镇,半途又要求林某某送到八步区,并支付了200元车费。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在现场提取了钟某某留下的痕迹擦拭物并送检。经鉴定,《贺公(刑)鉴(DNA)字【2019】277号》鉴定意见书中的03-2019-277-J-1号检材获得两个个体混合型基因,包含03-2019-360-Y-1号检材相应基因座的全部等位基因。即“1号触摸痕擦拭物”(03-2019-277-J-1号)中检出的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钟某某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灰色圆领横杆条纹上衣;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贺公(刑)鉴(DNA)字【2019】277号》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系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正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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