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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号,201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6月22日间,在鞍山市铁东区**路**栋的两个房间内,被告人钟某某采用私接电线的方式盗窃电能,挖取比特币,经供电公司认定,钟某某窃电金额共计人民币7,20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单位代表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检察官助理:葛澜

2021年1月22日

附:1. 被告人钟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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