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村镇**村**。2016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永福路交国道路口的完美劳保用品店购买保安制服肩章时,发现店内一张桌子上放着一把车钥匙,被告人钟某某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同年12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身穿蓝色保安制服再次来到完美劳保用品店,进入店内以购买肩章为由,趁店员不备成功盗取放在店内桌上的一把车钥匙。被告人钟某某出了店门口后按下车钥匙解锁键,发现该车是一辆停放在店门口的白色丰田霸道巡洋舰小车,随后被告人钟某某离开。
同年12月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完美劳保用品店门前,用盗窃得来的车钥匙开锁后将停放在该店门口的被害人廖某某的白色丰田霸道巡洋舰小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13万元。
同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现场缴获被盗的车辆,并返还被害人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提取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有关照片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通话清单、有关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具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骆德忠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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