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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罪)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5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村**村**队**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路**巷“美宜佳”店门口,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机盗窃被害人一台华为荣耀8X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766元)。

2020年5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道**号门前花坛处,趁被害人刘某某醉酒之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华为Play手机、一台华为Play4TPRO手机、一个Meliid充电宝(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436元)。

上述物品合计人民币3202元。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上述物品均被起获,其中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的物品已退还被害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区志娟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5.涉案华为荣耀8X手机被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

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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