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芒嘴”,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被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7日15时许,同案人黄某某、谢某某携带工具伙同被告人钟某某骑乘车牌号码赣******的橙色隆鑫牌太子款摩托车前往瑞金市叶坪乡马山村石板塘小组受害人钟某乙家附近。由钟某某骑摩托车在村道望风,黄某某、谢某某来到钟某乙家后面用事先准备的老虎钳剪断钟某乙家一楼东侧房间窗户不锈钢防盗网后进入屋内一楼、二楼房间翻找财物。十余分钟后,黄某某、谢某某两人从钟某乙家后门出来与在路边望风的钟某某汇合。黄某某、谢某某都称没有盗得财物,谢某某又称二楼还有一个房间房门被反锁。于是黄某某、谢某某商量后决定再次返回钟某乙家盗窃。黄某某、谢某某返回钟某乙家,来到二楼后两人用脚踹二楼西侧房间反锁的防盗门,之后又在钟某乙家找来一把柴刀撬防盗门,将防盗门撬开后发现该房间内只堆放一些杂物,未发现财物。此时村民钟某甲、刘某某听到声响后来到钟某乙家屋外查看并呼喊。黄某某、谢某某听到屋外喊声后知道被村民发现,便从钟某乙家窜出试图逃跑,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和村民抓获。被告人钟某某被民警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钟某甲、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乙的陈述、同案人黄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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