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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钟某甲荣,男,194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4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某某区逢源中街12号。2020年1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钟某甲荣在我市多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6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钟某甲荣到我市石某某区凤鸣路兴某某广场公交站站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莹停放在该处的浅蓝黑色凯日牌小鹰王电动车1台(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二、2019年4月22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钟某甲荣到我市东区乐新园饭店门口处,盗窃被害人潘某凤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南鹰牌电动车1台(价值人民币1300元),后到我市石某某区悦来中路与民权路交界处的悦来车行以人民币680元销赃。破案后,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

三、同年9月25日上午10时某某,被告人钟某甲荣到我市南区中澳滨河湾59幢钱某某店卖蔬菜旁,盗窃被害人许某云摆放在该处的婴儿车内的苹果牌8plus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6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

四、同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钟某甲荣到我市石某某区亭子下大街泊寓公寓楼下,盗窃被害人詹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台(价值人民币2600元),后到我市南区嘉铃电动自行车行以“以车换车”方式销赃。破案后,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

2019年4月22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其是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钟某甲荣在我市南区祁安某某2栋1001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被盗手机1台,同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第四某某盗窃犯罪。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钟某甲荣在我市民族东市场附近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荣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甲荣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荣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荣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散页7页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视听资料4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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