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搬运队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5日因伤害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疫情期间暂缓执行。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搬运队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委**组**号)。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搬运队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镇**委**组**单元**室)。2008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仲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14 日,周某某与被告人钟某某、仲某某、赵某某、被害人代某某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正阳街老太太烧烤店吃饭喝酒。吃饭过程中钟某某与代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代某某用桌子上的啤酒瓶子击打钟某某额头,钟某某将代某某摔倒在地,随后仲某某、赵某某上前与钟某某一起用脚踢踹代某某的胸部、肋部,致使代某某肋骨、椎骨骨折。经鉴定,代某某多发肋骨骨折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椎骨骨折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钟某某、仲某某、赵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周某某、常某某、房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钟某某、仲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仲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仲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仲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仲某某、赵某某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艳
检察官助理:胡守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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