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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等三人涉嫌抢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下架山镇蛟池某某钟某片某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下架山镇石盘村三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下架山镇汤某某村上岭脚某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经预谋,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窜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河东路路段,乘在路边用手机手机拍照的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采用飞车抢夺的手段,抢走陈某某手中的1部“华为荣耀8X”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破案后,上述手机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晨光通讯手机专卖店购货单、接受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现场图片、被抢夺手机图片、户籍证明。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4、被告人钟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有坦白情节,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请依法一并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某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刑事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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