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县*镇*村委会*巷*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巷*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始,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689号盈熙商贸广场四楼盈通国际水会担任客服部长,伙同同案人王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女技师招揽嫖客,钟某某负责安排嫖客挑选女技师,收取嫖资,并安排将嫖客及选中的女技师送至江南大道南889号新城国际公寓内各技师承租的房内进行性交易。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先后受雇于盈通国际水会,分别利用其粤AR****别克商务车、粤A1****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接送嫖客及技师,在盈熙广场负一层至新城国际广场负一层地下车场,每晚获利人民币400元。
2019年9月16日晚,民警在海珠区江南大道南889号新城国际广场抓获卫某某等7名嫖客、易某某等7名女技师,缴获避孕套等物品。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被告人钟某某于次日被传唤到派出所;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
2、证人庞某某、卫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惟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陈某某被取保候审(186********、139********)。
2、本案卷宗11册14卷。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扣押被告人钟某某手机1部,扣押被告人陈某某手机2部,扣押李某某手机2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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