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13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73********,汉族,初中,江西安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小区**号,家住安远县**镇**村**街**号,职业×无业。被告人钟某甲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6月8日由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7月2日由安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安远县**镇**村**街**号,职业×务工。被告人钟某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6月8日由安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17日由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钟某甲发现被害人廖某某一人与弟弟钟某乙的妻子陈某甲在陈某乙家中,于是怀疑被害人廖某某与陈某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打电话告知了被告人钟某乙,两人便产生报复被害人廖某某的念头。
2014年6月5日上午10时,广东务工的被告人钟某乙发现被害人廖某某一直不与自己协商此事,便打电话给被告人钟某甲,指使他前往被害人廖某某位于天心圩新社区的家中进行打砸,当日下午3时许,受指使的被告人钟某甲携带一把磅锤窜至被害人廖某某家中,将大门砸开,闯进其家中将一至三楼的门窗、玻璃、液晶电视、摩托车、高压锅等物品砸掉,作案后,被告人钟某甲逃离作案现场。安远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6月8日12时许在钟某甲家中将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家中被毁坏财物价值为1264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乙指使被告人钟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钟某乙、钟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海
2014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钟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钟某甲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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