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钟某志,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4********,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权,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9********,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冼某新(绰号“猪油新”),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2000********,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9********,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委会***队。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志、钟某权、冼某新、伍某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钟某志、钟某权经商议后,由被告人钟某权提供其租赁的位于肇庆市高要区南岸马安高速桥底附近的板房作为场地,由被告人钟某志负责抽头渔利,并雇请被告人冼某新、伍某辉负责看风,利用扑克牌为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期间,吸引冼某明、谭某、谢某文等多人参赌,抽头渔利累计合计约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钟某志、钟某权、冼某新、伍某辉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对讲机;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租赁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冼某明、谭某、谢某文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志、钟某权、冼某新、伍某辉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志、钟某权、冼某新、伍某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志、钟某权、冼某新、伍某辉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新、伍某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志、钟某权、冼某新、伍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志、钟某权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被告人冼某新现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7*******;被告人伍某辉现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队,联系电话158********,180*******。
2.案卷材料3册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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