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昌乐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昌乐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上午,为向刘某丙索要高息借款,被告人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到刘某丙家(昌乐县**花园**号楼**单元**室),采取用电钻钻、撬杠撬等手段,将防盗门撬开后,强行进入刘某丙家中,在刘某丙报警并要求退出的情况下,三人拒不退出,民警处警后,三人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到刘某丙家中,逼迫刘某丙给钟某某重新书写一张10000元借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借条、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董某某、代希庆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佃青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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