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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等13人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采矿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钟某星,绰号“***”、“**”,1964年**月**日17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远县长沙乡**村楼**组**号**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变更为指定在赣州市党风廉政教育龙南管理中心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1990年**月**日10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江西省安远县**镇**号59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本案因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钟某乙,绰号“**”,1992年**月**日12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3607261992********01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远县**镇**村**号60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钟某忠,绰号“**古”,1973年**月**日月4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3621271973********931,汉族,小学文化,司机,安远县长沙乡**村**组**号03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钟某锋,曾用名:钟某明,1974年**月**日月4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36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远县**镇**村**号15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远,绰号“**”,1993年**月**日12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安远县长沙乡**村楼**组**号**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钟某林,绰号“**”、“**”,1979年**月**日15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3621271979********91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经商,安远县长沙乡**村楼**组**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钟某禄,绰号“**”,1987年**月**日15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3607261987********0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远县**镇**村**号58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8月16日刑满释放,本案因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钟某灿,绰号“**”、“**”,1974年**月**日月8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362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安远县长沙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钟某雄,绰号“**”,1975年**月**日19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远县长沙乡**村**组**号**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钟某泉,绰号“**”,1990年**月**日12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钟某鹏,绰号“**”,1990年**月**日11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3607261990********03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远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钟某金,绰号“猪婆”,1989年**月**日26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3607261989********01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远县**镇**村**号12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星、钟某甲、钟某乙、钟某忠、钟某锋、钟某远、钟某林、钟某灿、钟某雄、钟某禄、钟某泉、钟某鹏、钟某金等1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采矿罪,且以钟某星、钟某甲、钟某乙、钟某忠、钟某锋、钟某远、钟某林7人为恶势力团伙犯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钟某金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镇五钟某星生于**镇**村,同胞兄弟共9人,因家庭贫寒,年幼时钟某忠长沙乡**村先后被抱养到长沙乡**村。钟某星在长沙乡长大后,先后从事外出务工、生猪贩卖、林木开采、河道采砂、承包工程等生意。2007年以来,在钟某星经营林木开采、河道采砂等生意期间,为形成强势垄断,钟某星利用家族势力,纠集其弟弟钟某忠、天心镇的侄子钟某甲、钟某乙等亲戚,恃强凌弱,欺压百姓,排长沙乡**村007年以来,钟某星长期霸占了长沙乡**村、山口村的林木生意及一些河道的采沙生意。而天心镇的钟某甲、钟某乙等人为实现其高利放贷、开设赌摊等非法领域利益的最大化,争强斗狠,暴力逼债,遇事抱团,时而也纠集钟某星出面处理。该团伙实施了一系列的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安远县长沙乡、天心镇及周边农村地区形成强大的非法控制力。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已形成**镇的同钟某星为首,以钟某甲、钟某乙、钟某忠、钟某锋(钟某星在**镇的同胞弟弟)为主要成员,以钟某远(钟某星的儿子)、钟某林(钟某星被抱养家中的弟弟)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破坏了正常的行业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犯罪事实

1.2010年12月17日在安远县长沙乡,钟某星、钟某乙钟某甲钟某忠、钟某毛(另案处理)、叶某(另案处理)寻衅滋事案---(注:被害人钟某田、钟某根)

2010年12月17日11时许,因林木纠纷,在长沙圩上,钟某星向钟某丙的儿子钟某才逼债,钟某星与钟某才、钟某葵发生冲突,长沙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对双方进行了劝离。后钟某星感觉吃亏便打电话叫钟某毛从天心邀集钟某乙长沙报复钟某葵,钟某毛随即纠集到钟某乙、钟某锋、叶某等人开车赶到长沙圩。中午12时许,钟某葵的亲戚钟某乙得知钟某星纠集到多人来报复,一时激愤便踢了叶某停放在派出所边上的小轿车,导致该小轿车左前轮上档盖部分凹陷。13时30分许,等人获钟某甲知车被踢了后,星、钟某乙钟某乙、钟某锋、钟某忠、叶某等人钟某乙非,先是在长沙圩街上不顾民警的阻拦追打无辜的钟某田并将其打倒在地,后又转而追打钟某根钟某乙会昌县**乡叶某使用了竹椅围打钟某根。因事发恰逢长沙圩日,街上围观群众众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2012年7月在会昌县**乡钟某伟郑某某忠、肖某东(另案处理)寻衅滋事案---(注:被害人郑某某)。

2012年7、8月一天下午3、4时许,因会昌县**乡村民郑某某阻拦某郑某某星等人在晓龙河道采砂,钟某星便提议并纠集到钟某忠郑某某、肖某东、蔡某炳、钟某民、钟某成等10余人从长沙**村郑某某昌晓龙乡,欲将郑某某强行带至安远郑某某乡进行恐吓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在郑某某附近,钟某忠、肖某东等人先是找到了木柴棍准备郑某某在郑某某的叔叔郑某河家里,某郑某某星先是威胁郑芳郑某某再阻挠采沙,随后又指使同伙将郑某某强行拉出屋外欲进行殴打,并与同伙一起动手拉扯郑某某,其中,肖某东使用了木柴棍对郑某某腰部进行殴打,郑某某见状则用手拼命拽住大门反抗,钟某星等人直到在有人大喊打电话报警后才逃离了现场。

3.钟某丙2月2日在安远县长沙派出所,钟某星、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忠、钟某锋、钟某远、钟某林、钟某灿钟某丙兆雄、钟某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注:被害人钟某丙)。

2013年2月钟某丙19时许,因经济纠纷,钟某基在钟某星家里与钟某星产生冲突,后钟某基趁旁人劝架时逃离了现场。钟某星随即叫在场的钟某林打电话联系钟某远一定要打回钟某丙。钟某星还打电话给钟某灿(钟某星的朋友)过来,后钟某灿将钟某星与钟某基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告诉了钟某忠、钟某雄钟某丙(钟某星的朋友)等人,钟某林、钟某远、钟某忠钟某灿**镇的同、钟某雄等人便先后来到钟某忠位于**圩的南杂店里聚集商议。同时钟某星在钟某丙沙圩的钟某丙还电话联系了钟某甲等人邀集到人来长沙乡报复钟某丙,而钟某甲便邀集了钟某锋(曾用名:钟某明,系钟某星**镇的同胞兄弟)、钟某金(钟某甲的朋友)等人过来。在钟某星、钟某远、钟某林等人先后前往钟某丙家找寻钟某丙未果后,钟某星便来到长沙派出所,而钟某星的一些长沙乡的亲戚及钟某雄、钟某灿等人也先后来到长沙派出所附近聚集示威,为防止事态恶化,长沙派出所所长郑某达说服并亲自将钟某星送钟某丙北方医院检查治疗,在郑某达、钟某星走出长沙派出所大门时,钟某星钟某丙出所民警的面向其纠集来的人大声叫嚣(大意是“各兄弟叔侄,给我打的去,出了事我会负责,二百万、三百万也会出,就是拼了这头家务也要打死**”)、煽动一定要打回钟某丙并会对后果负责。当晚21时许,天心镇的钟某甲等人来到长沙圩,当钟某远等人知道钟某丙在长沙派出所里面时,钟某远、钟某林、钟某忠钟某灿、钟某雄钟某丙钟某甲、钟某乙、钟某锋、钟某金等20余人便先后聚集在长沙派出所大门口起哄、吵闹、撑场面、壮声势。民警及乡干部在现场对聚众人员进行了极力劝阻,但钟某远、钟某甲、钟某乙、钟某林、钟某忠、钟某灿、钟某雄、钟某锋等人仍强行冲进派出所找寻钟某基。钟某基被民警隔离在派出所的一间办公室后,钟某远、钟某甲、钟某乙等人用脚将办公室门踹开,随即钟某远、钟某甲、钟某乙、钟某忠、钟某锋、钟某林、钟某灿、钟某雄等人冲进办公室后,不顾民警的阻拦,使用拳头、办公室的凳子、茶杯等工具打砸钟某丙,致使被害人钟某丙当场昏迷、民警佩戴的眼镜被撞碎、派出所办公室房门、玻璃杯、茶壶、塑料凳等物品被损毁。案发后当晚,钟某星在家召集到钟某忠、钟某远、钟某灿、钟某雄等人商议如何应对公安调查,并拿出1000元钱安排钟某忠、钟某灿、钟某雄等人先在天心宾馆住一晚,钟某远则住在其家附近的人家里。次日一早,钟某星将钟某忠、钟某灿、钟某雄等人从天心召回家里,并安排钟某远、钟某雄2人去长沙派出所“自首”顶罪。钟某远钟某雄长沙乡**路拘留七日后,钟某星及钟某林亲自开车接2人出拘留所,并由出资替钟某丙钟某远、钟某雄2人在县城购买衣服,后钟某星又给予钟某雄两条烟及现金1000元作为报酬,钟某灿钟某雄约1000元作为其为自己顶罪的回报。钟某丙2013年2月2日在长沙乡**路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锋、钟某远钟某林长沙乡**村**路:被害人钟某基)。钟某丙13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锋、钟某远、钟某林等人强冲长沙派出所殴打完钟某丙后,回到钟某星家聚集。钟某丁钟某甲松开车送钟某丙去安远县城医院治疗的消息后,钟某甲、钟某乙、钟某锋、钟某远、钟某林等人钟某丁,钟某戊乡吉祥村钟某星的家门口公路上,拦停了钟某松送钟某基钟某丁医钟某戊的面包车,**镇**村**号钟某丁砸碎了钟某甲松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

5.2014年1月30钟某丁心镇钟某华家门口,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丁(另案处理)、谢某鸿(另案处理)寻衅滋事案---(注:被害人钟某华、钟某津)。

2014年1月30日20时许(当晚为农历除夕夜),钟某华、钟某津在**镇**村**号钟某华家门钟某丁了一个赌“大小点”钟某丁。钟某甲钟某戊知情况后,认为钟某华是钟某丁己在五龙小学篮球场附件开设的赌摊生意,于是纠集到自己赌摊上的其余股东钟某乙、钟某丁、谢某洪去砸钟某华的赌摊。钟某甲携带一把斧头、钟某乙携带一根铁棍、伙同钟某丁、谢运钟某丁人钟某戊来到钟某华家门口的赌摊,钟某甲一到赌摊便使用斧头把钟某华等人的赌摊给砸毁,钟某华、钟某津、钟某章3人见状立即从钟某华的家中各拿了一根木棍出来,并与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丁、谢某洪等4人进行对峙争吵,双方在争吵的过程中发生了推搡,后双方持长沙乡**村此事造成钟某甲、钟某乙两人轻微伤及钟某华、钟某津两人轻微伤。因事发除夕夜,此事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6.2015年至2018年在长沙乡河道,钟某星非法采矿案

2015年至2018年**镇**村**路牟利,钟某星在明知自己无河道采砂证的情况下,仍然以采砂船作业的方式在长沙乡**村至长沙村的河道内进行采砂活动。其获取的细沙及砂石除大钟某己于自己承包的工程建设外,还会卖给他人钟某己利。经查明,钟某星无证开采的河道砂石价值达37.74万余元。

7.2016年1月3日在**镇**村**路上,钟某星寻衅滋事案--(注被害人人钟某长)

2016年1月3日下午钟某己前钟某星等钟某己心镇万田村大长坑扩修运输林木的山路而侵占了他人农田,钟某长多次要求钟某星赔偿未果后,无奈之下,钟某长搬来石头放在运林木的道路上,阻拦钟某星运木材的货车通行,以此要求钟某星等人赔偿损失。当日得知堵路消息后,钟某星立即纠集钟某彬等人前往现场,在威胁钟某长搬离石头让路未果后,钟某星用拳头会昌县**乡了殴打,致使钟某长头部及肋骨受伤。部分当地村民见此情况后,不敢再向钟某星等人索要被侵占农田的赔偿款。

8.2017年5月11日至12日在长沙乡钟某荣的家门口,钟某甲、钟某乙、钟某禄、钟某泉、钟某鹏、魏某犇(另案处理)、叶某飞(另案处理)、谢某乙(另案处理)寻衅滋事案---(注:被害人:钟某荣)。

为非法牟利,钟某甲于2017年5月多次在会昌县**乡的赌场内向赌客提供高利借贷,同时以给予钟某禄高利贷利息收益的10%聘请其帮忙在赌场内保管钟某甲的资金,以给予钟某泉每天200元的好处费聘请其驾车接送钟某甲、钟某禄往来赌场,除此之外,钟某禄、钟某泉还要根据钟某甲的指示向欠债人催讨高利钱款。2017年5月6日,家住长沙乡的钟某荣在会昌赌场赌博时向钟某甲借了3万元钱高利贷(利息每万元每天500元,俗称“九五机”)用于赌博。后钟某荣因无力偿还该借款及利息,钟某甲于5月11日指使钟某禄、钟某泉2人从天心镇前往长沙乡逼钟某荣还钱。当日下午5时许,钟某禄、钟某泉在长沙乡“**餐馆”门口找到钟某荣并逼其还钱未果后,在钟某甲的电话指示下,钟某禄、钟某泉2人欲将钟某荣连人带车强行扣押回天心镇处理,双方由此产生冲突,钟某荣从自己的车里拿出砍刀将钟某泉的脚底砍伤。后钟某禄、钟某泉2人返回了天心镇。

当晚晚饭后,钟某甲指使钟某禄、钟某泉2人再次前往长沙乡向钟某荣逼还借款及赔偿药费,钟某禄、钟某泉2人在天心镇一五金店购买到空心铁管后,钟某泉在天心镇派出所附近邀集到叶某飞、谢某乙2人后,钟某禄、钟某泉、叶某飞、谢某乙4人由叶某飞驾驶钟某泉的桑塔纳小车前往长沙乡。在钟某荣家附近,钟某禄、钟某泉、叶某飞、谢某乙4人将车停好后,由钟某禄、钟某泉等人到钟某荣家里索要钱款,索债未果后,钟某泉电话向钟某甲汇报了该情况,钟某甲则要求钟某禄、钟某泉、叶某飞、谢某乙4人留在钟某荣家附近等候他邀集到人过来。次日凌晨1时许,钟某甲纠集到钟某乙、钟某鹏、魏某犇等人分乘四、五辆小车并携带砍刀、铁棍等工具从天心镇来长沙乡,中途钟某甲先去了钟某星家将此事告诉了钟某星,后钟某甲、魏某犇、钟某鹏、钟某乙等人先后来到了钟某荣家附近,钟某甲、钟某禄、魏某犇、谢某乙等人手持铁棍、砍刀等工具先通过言语对钟某荣进行谩骂、挑衅,后钟某禄首先持铁棍冲上前打钟某荣,钟某荣在家中找到铁棍进行自卫,钟某甲、魏某犇等人见状立即持铁棍、砍刀等工具上前长沙乡**村钟某乙、钟某鹏等人也上前助威。打完架后,钟某乙将斗殴的工具、砍刀现场交给了叶某飞,叶某飞随后将该两把砍刀放入钟某乙的车内并坐钟某乙的车逃离。此事造成魏某犇轻伤一级,钟某荣轻伤二级。案发后当晚,钟某星去到钟某荣家训诫钟某荣的父亲钟庆洋要欠债还钱。

二长沙乡**村1.2009年在长沙乡钟某星家门口,钟某星强要廖某忠的木材案

2009年上半年,天心镇的廖某忠在长沙乡山口村向当长沙乡**村约1方多的木材用于做门窗,途经钟某星家时,钟某星以廖某忠未经其同意在山口村收购木材为由,强行将廖某忠拉运的木材拦下,后廖某忠被逼无奈最终在其岳父钟某庭向钟某星求情下,给了钟某星300元才得以把木材拉走。

2.2010年4月20日在长沙乡**村黄邦围大桥,钟某星因采砂纠纷殴打钟某长、钟某梅长沙乡**村2010年4月20日8时许,因钟某星的吉祥砂场河道采砂活动过于靠近长沙乡**村黄邦围大桥明知长沙乡**村当地村民在多次劝告采砂船远离大桥采砂未果的情况下,黄邦围组的10余名村民自发的来到黄邦围大桥阻止钟某星的采砂船在桥梁附近采砂。得知消息后的钟某星1人赶到现场,先是言语威胁现场村民不得阻止采砂,随后又将时年62岁的村民钟某长、72岁的钟某梅、赖某秀三人殴打致轻微伤。

3.2012年2月20日在长沙乡**村龙潭下,钟某星、钟某禄、钟某鑫因水源纠纷殴打钟某宜、钟某森案

2012年2月20日11时许,在明知长沙乡**村龙潭下的水源已被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为争夺该水源做政府饮水工程,钟某星、钟长沙乡**村3人故意将水管铺设在钟某宜、钟某森等人的水池下面,钟某星等长沙**村钟某宜、钟某森毁坏其铺设钟某丙水管为由,在小山村龙潭下将钟某宜、钟某森2人殴打致轻微伤,后又在现场强行扣押了钟某宜的摩托车放在钟某星家,以此要挟钟某宜等人赔偿3000元钱。后经派出所调解,钟某星赔偿了钟某宜、钟某森2人的医药费等损失共1200元。事后,在钟某宜到钟某星家拿回摩托车时,钟某星、钟某禄、钟某鑫3人仍对钟某宜进行了言语威胁。

4.2012年8月在长沙乡**村,钟某星强买钟某桂的木材案

2012年8月份,钟某星得知钟某桂在长钟某丙村砍了木材卖给了开木板厂的钟某丙7方木材后,先是以要将钟某桂长沙乡**村举报到林管站和森林派出所为由威胁钟某桂,要钟某桂将砍下的剩余木材低价卖给钟某星。双方协商未果后,钟某星开车跟长沙乡**村运木材的农用车,因农用车司机钟某山畏惧钟某星报复,遂在途中放弃帮钟某桂拉运林木。钟某桂迫于无奈只能将剩余的木材以每方650元(市场价每方800长沙**村)的价格卖给钟某星,该3方多木材只卖得1900元。几天后,安远县林业稽查队对此进行查处,钟某桂因超方量砍**镇五行政罚款2000元,钟某基违法收购木材被行政罚款10000元。

5.2013年7月在长沙乡**村,钟某星强买钟某路钟某路的木材案

2013年7、8月份,钟某星在安远县**镇五权人钟某路钟某路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将钟某路钟某路位于长沙乡**村钟某丁祥叶窝的责钟某戊木砍伐了约30余方,钟某路得知情况后找钟某星理论,钟某星则要求钟某路钟某路**镇**村的30余方木材卖给他了事。钟某路钟某路因迫于钟某星在长沙**村收购林木的垄断事实,无奈安远县**镇**村30余方木材以7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钟某星。

6.2014年1月在**镇五龙小学篮球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丁、谢某洪聚众赌博案

2014年1月(即农历2013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丁、谢某洪4人共投入3000元钱,合伙在安远县**镇五龙小学篮球场开设“大小点”赌摊坐庄赌博,吸引五龙村附近的居民钟某华、钟某香、钟某津等人前来参赌长沙乡**村注5元至200元不等。

7.2015年冬至2016年春在**镇**村大长坑山场,钟某星、叶某财滥伐林木案

2015年冬至2016年春,钟某星与叶某财合伙在安远县**镇**村大长坑山场进行伐木时,越界砍伐了欧阳某文、欧阳某甲等人的11亩山林,经鉴定砍伐的阔叶树立木蓄积量38立方米。2018年6月8日,安远县森林公安局进行了立案侦查,在钟某星等人赔偿了受害人损失3万元后,安远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4日对该案作了撤案处理。

8.2016年6月在长沙乡钟某星家,钟某乙逼钟某戊归还2万元赌债案

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钟某戊在长沙乡**村赌博时向钟某乙借了2万元高利贷,当晚7点钟左右,钟某戊因输钱无法归还。钟某乙先是将钟某戊强行带至钟某星家,钟某戊便向钟某星借钱,但钟某星不肯,钟某乙随后当场踢了钟某戊几脚,后钟某乙强迫钟某戊上车欲将钟某戊押到天心镇。钟某戊的父亲钟某林得知消息后,当晚前往钟某星家,因惧于钟某星的家族势力不敢报警,无奈下钟某林向钟某星借了1万元钱凑足2万元钱后,在长沙前往天心的路上追上钟某乙、钟某戊等人,将2万元钱给了钟某乙后,钟某戊才得以离开。

9.2017年3月在天心镇**村**坑,钟某星因修路纠纷殴打易某坤案

2017年3、4月份,在**村石钟某甲钟某乙水坑的山场上,钟某星强逼易某坤,要在易某坤的杉树林中开挖一条通往钟某星果园的道路,易某坤不肯,钟某星当场殴打易某坤,易某坤因惧郑某某钟某星及其家族的淫威而不敢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钟某丙.视听资料等。

以上事实,被告人钟某林、钟某灿、钟某雄、钟某禄、钟某泉、钟某鹏、钟某金等7人对其本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星、钟某乙、钟某锋、钟某忠钟某丙人当街随意追逐、殴打钟某甲、钟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星、钟某忠等人公然持械在他人家中殴打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星、钟某甲、钟某乙、钟某忠、钟某锋、钟某远、钟某林、钟某灿、钟某雄、钟某金等人无视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威,暴力强闯国家钟某丁殴打钟某丙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钟某己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锋、钟某远、钟某林等人拦停钟某松车辆进行打砸并再次殴打钟某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禄、钟某泉、钟某鹏等人为强索不被法律保护的赌债,聚众造势,恃强凌弱,持械在钟某荣家门口随意辱骂、殴打钟某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等人为非作恶、斗狠争霸,除夕之夜因争赌摊生意持械暴力攻击钟某华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星因强占他人田地修路并殴打钟某长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星在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河道采砂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星、钟某甲、钟某乙、钟某忠、钟某锋、钟某远、钟某林以宗族亲戚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安远县长沙乡及周边农村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治安、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已形成了纠集者相对固定,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的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以钟某星、钟某甲、钟某乙、钟某忠、钟某锋为纠集者,以钟某远、钟某林为一般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钟某星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首要纠集者,参与3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1起非法采矿犯罪及多起治安、强迫交易等违法事实,数罪并罚,在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系首要分子,钟某星在安远县纪委、监委调查其他案件中有立功表现,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钟某甲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参与3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及聚众赌博等违法事实,数罪并罚,同时钟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系一般累犯,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钟某乙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参与4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及聚众赌博等违法事实,数罪并罚,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钟某忠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参与2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数罪并罚,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钟某锋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参与2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数罪并罚,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钟某远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一般成员,参与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数罪并罚,在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钟某林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一般成员,参与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数罪并罚,在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且钟某林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被告人钟某禄参与1起寻衅滋事犯罪,起主要作用,同时钟某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系一般累犯,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钟某禄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被告人钟某泉参与1起寻衅滋事犯罪,起主要作用,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钟某泉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被告人钟某灿参与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起次要作用,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钟某灿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被告人钟某雄参与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起次要作用,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钟某雄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被告人钟某鹏参与1起寻衅滋事犯罪,起次要作用,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钟某鹏自愿认罪认罚,适应认罪认罚程序。

被告人钟某金参与1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起次要作用,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钟某金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恶势力团伙,以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采矿罪分别追究钟某星等13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19年11月11日

附:1.除被告人钟某乙、钟某远2人现羁押于寻乌看守所外,其余钟某星等11人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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