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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等2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06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某某村**号1996716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2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揭阳市榕城区仙某某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乙在揭阳市榕城区某某联社一巷子内的空地上,利用一副扑克牌以“满九”的方式设赌供人下注赌博,约定每盘赌注人民币20元至50元不等,赔率为1赔1倍,现金结算。赌至15时,钟某乙赢了人民币400元后便不再设赌,由被告人钟某甲利用该赌具继续设赌供人赌博。赌至当天15时多,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钟某甲及参赌人员钟某戊、黄某某,并现场扣押到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3000元,钟某乙趁乱逃跑。2020年4月5日,钟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扑克牌1副、赌资现金人民币30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钟某乙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钟某甲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钟某戊、黄某某、钟某丁、钟某己、钟某庚、钟某辛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旭群

检察官助理:曾嘉宇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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