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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及伍某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公开版)_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8〕64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8********,汉族,大学文化,泉州**有限公司业务****,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巷**号。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经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88********,汉族,大学文化,泉州**有限公司业务*****,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及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8年3月12日移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4月28日、7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5月28日、8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4月12日、6月27日、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钟某某、伍某某经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并由厦门**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分别担任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被告人钟某某、伍某某与白某某(已起诉)开展委托代理采购柴油业务,具体业务模式为:钟某某、伍某某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茂名、佛山等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经理白某某等人商定购买柴油销售的数量、价格,白某某以深圳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深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的名义与泉州**签订柴油供货合同,并支付货款总金额的15%给泉州**作为保证金,再由泉州**向**公司全款购买相应数量的柴油,之后**等三家公司在1-90天的时间内向泉州**付清全部货款并取得货权,泉州**向**等三家公司收取代理费,**等三家公司从泉州**购得柴油进行销售,根据市场行情赚取差价。

被告人钟某某、伍某某与白某某等人在合同中约定泉州**凭**公司开具的付油通知单到油库提货,但未约定不同颜色付油通知单的作用和具体的提货流程。被告人钟某某、伍某某始终未核实不同颜色付油通知单的作用和具体的提货流程。2015年2月开展第一单业务时,泉州**的工作人员黄某某、周某某向被告人钟某某询问提货流程时,被告人钟某某让其询问白某某。白某某让黄某某、周某某与**油库的计量员“闫某某”(真名为侯某某)咨询柴油的提货流程,将一份虚假的《提货说明》通过“闫某某”的QQ发送给周某某,向泉州**谎称购买柴油后应先将付油通知单(红色联)邮寄给**油库登记,提货时凭付油通知单(黄色联)提货,隐瞒了付油通知单(红色联)才是提货凭证的重要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该《提货说明》予以确认,并指示周某某照此操作。之后,泉州**的物流人员在公司未与**等三家公司结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提货凭证付油通知单(红色联)悉数寄给**油库的“闫某某”。白某某到**油库将**公司的付油通知单(红色联)取走,并低价抛售,获取资金用于个人赌博、炒股及挥霍等,合同期限到期时再通过**等三家公司支付尾款给泉州**。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白某某先后与泉州**进行30余单上述代理采购柴油业务,将骗得的柴油提货凭证低价抛售,拆东补西,骗取资金,导致泉州**的柴油被他人提走,造成泉州**损失共计人民币8275.731181万元。

开展第二单业务以来,被告人伍某某作为泉州**业务六部的***,接受被告人钟某某的直接管理,参与上述业务的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等业务活动。被告人钟某某、伍某某均明知白某某既代表柴油供货方**公司,又代表柴油采购方**等三家公司,也明知**等三家公司属于没有实体的贸易型公司,却未将上述情况向公司报告。被告人钟某某对泉州**物流人员邮寄付油通知单(红色联)始终未予阻止,被告人伍某某还要求物流人员尽快邮寄付油通知单(红色联)。被告人伍某某明知向**公司采购的柴油存放的油库已经改变,在物流人员多次提出疑问的情况下,依然确认将付油通知单(红色联)寄给没有存放柴油的**油库的“闫某某”。被告人钟某某、伍某某上述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泉州**的付油通知单(红色联)被白某某骗走,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8275.731181万元。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钟某某、伍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民警指定的地点,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泉州**有限公司岗位说明书、《成品油买卖合同》、付油通知单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泉州**有限公司报案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钟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 静

检察员:洪祖仁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手机等物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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