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6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夹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2日被夹江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学伦,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国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酷集团)自2012年2月成立以来,以在全国范围内参股成立分公司,开设美酷实体经营店为名,实则以名下“Mike众创”平台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7年以来,被告人钟某某在夹江范围内积极宣传美酷,筹备组建夹江美酷实体店。2018年9月,“夹江县美酷弘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夹江美酷)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东路254号-258号1幢1层14号成立,钟某某成为公司股东,并担任公司法人,对夹江美酷的发展进行策划、管理、协调、宣传等。
夹江美酷以线下实体店销售日用品、化妆品等商品为掩护,实则按照“Mike众创”平台操作规则和制度进行线上运作。“Mike众创”平台会员等级分为体验会员、灰领会员、蓝领会员、白领会员、金领会员6个级别,由老会员推荐帮助新会员填写注册信息后完成注册,以此确定上下层级关系。下线会员以缴纳相应费用或者升级的方式获得相应等级的配发凭证,上线会员则获得平台给予的推荐奖励(包括10%的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钟某某以美酷家实体店结合“Mike众创”平台的方式,公然宣传、开展传销活动,拉人头入会,极大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2019年6月21日,夹江县公安局按照四川省公安厅统一指令和部署,对夹江县美酷弘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处,钟某某被当场抓获。
经查,钟某某下线总层级达到3层以上,下线总人数达到30人以上,其绑定的账户银行卡提现资金累计239535元。
2020年7月30日,钟某某退缴赃款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根据社会调查评估情况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菁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件卷宗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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