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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7********,汉族,广东省肇庆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1年6月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以来,李某某(已判决)经吴某某(又名彭某某)介绍到蒙自从事“人力资源连锁业”,此“连锁销售”行业无产品、无店铺以拉一人加入交3800元申购第1份产品份额就能取得加入连锁销售行业资格,以后第二份产品份额以3300元一份申购,上线从下线申购份额中分别提取直接提成或间接提成以此获利。发展下线越多,所得提成越高,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其模式为:每人购买1份份额后就可以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员,当其和其伞下体系达到1至2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员,达到3至9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组长,达到10至64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主任,达到65至599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经理,达到600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高级业务员。李某某先后发展向某某、张某某、钟某某等人到蒙自加入“人力资源连锁业”,向某某、张某某、钟某某发展下线马某某(已判决)、高某某(已判决)等人,马某某、高某某发展下线邓某甲(已判决)、邓某乙(已判决)、曾某某(已判决)、艾某某、秦某某、陈某某等多人,艾某某又先后发展了斯某某等十多人加入“人力资源连锁业”邓某甲发展了曾某某、邓某乙,邓某乙又先后发展刘某某、聂某某等数十人加入“人力资源连锁业”。被告人钟某某的份额已经达到经理级别以上。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高某某、邓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被告人钟某某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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