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村**号,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里**号**,因职务侵占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深圳市**区**路**3号***批发市场。2018年4月30日起,被告人钟某某甲就职于该公司任业务经理,负责拓展公司的客户、销售玩具产品并向客户收取货款。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玩具产品卖给晋某某等九名客户,通过私人微信及前妻叶某某**银行账号 (********)收取货款369869.30元,其中转回**公司85037.80元,未转回公司284831.50元。
2019年4月3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区**街道将被告人钟某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甲的身份信息、被告人钟某某甲的劳动合同书、入职申请表、深圳市**玩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红贝欣商标注册证、深圳市**玩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及情况说明、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人晋某某、吴某某、喻某某、张某、吴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笋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晋某某等五人的证言,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害单位受托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钟某某甲涉嫌职务侵占案涉嫌金额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6.辨认笔录: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彬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询问录音光盘一张,涉案微信账号资料、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涉案支付宝账号资料及转账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甲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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