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脱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服刑人员,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乡**村**组。因犯抢劫、强奸罪于1989年11月13日被四川资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因涉嫌脱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岸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于1989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于1989年12月9日投入重庆市渝都监狱(原四川省第二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1991年11月1日、1994年1月29日、1996年1月31日被分别减刑2年零6个月、2年和1年零6个月,三次共计减刑6年。1998年11月22日凌晨4时,被告人钟某某趁监狱组织外出劳动之机,从井口外劳工地脱逃,后重庆市渝都监狱多次实施追捕未果。

2019年11月7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钟某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有活动迹象,于2019年11月9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建材市场将钟某某捉获。

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章艳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