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65********,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行贿罪被肇庆市鼎湖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6日被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8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钟某某在肇庆市鼎湖区**村做工程时,为了得到谢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支付人民币51.8万元购买一辆红色宝马X6小汽车给谢某某。其中16万元是被告人钟某某偿还谢某某的借款。被告人钟某某实际行贿金额为人民币3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工程项目相关文书;(4)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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