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101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号。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谎称自己认识人,可以以优惠价购买到柳州市柳北区步步高写字楼商铺、柳州市柳北区杨柳郡的商品房,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交付定金的名义,并伪造《商品房定购协议书》,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共计113120元,尔后将所获款项用于还债、消费等挥霍。
2019年10月19日,经被害人报案,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北区步步高商场门口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音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有招摇撞骗犯罪前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革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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