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号,2020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至3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谎称有疫情防控物品一次性外科医用普通口罩销售,通过其微信(微信号:****)向被害人曾某某兜售口罩收取人民币23980元货款后用于网络赌博,在被害人曾某某催要口罩时利用虚假发货及编造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拖延。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2020年3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中山市公安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亚军
检察官助理:冯国海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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