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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72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塘厦镇交警大队斜对面元大车行内向易鑫车贷金融公司业务员(即被告人)钟某某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购买了元大车行的一辆二手本田雅阁牌小轿车。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钟某某向虚构了未结贷款一次性还清的流程欺骗被害人张某某将未偿还的贷款46256.31元转账到自己支配的使用的“胡某某”的银行账户。为防止张某某发现被骗,钟某某通过户名为付某某的银行账户向转账六笔2000元的还贷资金(共计12000元),钟某某本人微信转账2000元给张某某,其余32856.31元均被被告人钟某某花销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9月26日

                                     书记员:张弦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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