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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街**巷**号。2006年因犯诈骗罪被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6年8月5日获释;2013年1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西龙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又因涉嫌诈骗罪,2008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3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苏某某(已判刑)、阿某(另案处理)在宁明县峙浪乡以合伙做手机生意为由,骗取黄某某信任交出存折及密码,随后由苏某某到**镇农村信用社将存折内的40000元人民币取出共同分账。

2008年2月24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苏某某(已判刑)、阿某、大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宁明县**村至**镇**处,以合伙做手机生意为由骗取韦某甲人民币3000元后共同分账。

2008年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苏某某(已判刑)、大某甲、阿某(均另案处理)在宁明县**镇**村,以合伙做手机生意为由,骗取何某某信任交出存折和密码,随后由苏某某到**农村信用社将存折内的19000元取走共同分账。

2008年2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苏某某(已判刑)、大某甲以同样的方法在上思县骗取凌某甲1500元人民币时被凌某乙发觉,钟某某等人逃跑,苏某某当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剑峰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崇左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共贰册;

3.随文移送光盘贰张;

4.随文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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