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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0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谎称能帮忙将被害人邱某某的老公沙某某从戒毒所内取保出来,期间以各种理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从被害人邱某某处骗取人民币9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静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案卷材料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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