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71997********,汉族,职高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1月17日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1、孙某2、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义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蚂蚁网盟为依托,开发多个犯罪软件,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并以多种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分为一次团、二次团、急聘团等,其中一次团下设外宣部、培训部。外宣部负责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培训部分组接待并引导被害人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二次团负责引导被害人二次缴费升级为钻石会员;急聘团负责以激活费减半的名义引导未缴费的会员缴费成为VIP会员。
被告人钟某某从2018年3月4日起在该平台充任外宣人员和培训员直至2018年6月12日,以招聘兼职工作为诱饵,诱导被害人以交会员费才能做任务赚钱为由实施诈骗,从中骗取被害人缴纳的会员费。被告人钟某某参与该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期间,集团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111,705,318元,其中被害人方达于2018年6月在金华市婺城区颐和君悦附近通过QQ下载“蚂蚁网盟”平台,以交会员费才能做任务赚钱为由被骗财物。被告人钟某某吸引被害人881人,个人获利17800元。
2020年01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蚂蚁网盟后台数据及被邀请人列表、同案犯起诉书等;
2.证人证言:程某乙、郑某某、姜某某、陈某某、孟某某、马某某、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发布虚假兼职信息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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